(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裁定大廈管理機關,即大廈管委會的決議,只能向全體業主大會提出申訴,不能通過法院訴訟。 案中 3名原告向初級法院提出訴訟時,已被初端駁回。初院法官指出,按照 2018年生效的大廈共同部分管理制度,若認為大廈管委會的行為有損利害關係人利益,可以向業主大會提出申訴,大會的決定具有確定性。初院法官指出,立法者沒有允許透過訴訟手段宣告大廈管委會的決議無效,並非立法者疏忽,是具有明確立法取向,就是希望利害關係人透過向業主大會申訴,覆議管委會的決定。3名原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評議會完全認同原審判決的理據,駁回上訴。 (梁舒婷 黃偉鴻) 發佈時間:2021-01-12 18:44:31 ---------------------------------------------- 點擊連結(HTTPS://T.ME/TDMMACAUNEWS)馬上訂閱《TDM澳廣視新聞》TG頻道,掌握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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