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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海警法

2021-01-24 06:35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海警法

    【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中新社二十三日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為進一步規範和保障海警機構履行職責,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該法自二月一日起施行。

    允動武遏外國侵害

    海警法共十一章八十四條,重點規定了海警機構的組織架構、職責權限、保障和協作、國際合作以及監督、法律責任等基本事項。

    海警法明確了海警機構的組成、各級職責和管轄區域的劃分,確立了海上維權執法工作的基本制度,規定了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了由海警機構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國家建立陸海統籌、分工合作、科學高效的海上維權執法協作配合機制。

    依照海警法規定,海上維權執法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開展海上安全保衛,維護海上治安秩序,打擊海上走私、偷渡,在職責範圍內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生產作業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制止和懲治海上違法犯罪活動。

    海警法規定,對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及其以內海域的外國船舶,海警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離開,或者採取扣留、強制驅離、強制拖離等措施。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批准,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和島礁建造建築物、構築物,以及佈設各類固定或者浮動裝置的,海警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拆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海警機構有權予以制止或者強制拆除。對外國軍用船舶和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我國管轄海域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海警機構有權採取必要的警戒和管制措施予以制止,責令其立即離開相關海域;對拒不離開並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威脅的,海警機構有權採取強制驅離、強制拖離等措施。國家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國組織和個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海警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險。

    海警法規定了海警機構海上維權執法的權限、措施及程序要求,以及擔負海上維權執法任務的經費、場地和設施建設等保障機制,賦予了海警機構緊急履職情況下的優先使用權和徵用權,規定了涉案財物先行處理制度。

    海警法明確了國際合作事項。授權中國海警局在規定權限內組織或者參與有關海上執法國際條約實施工作,商簽海上執法合作性文件,規定了海警機構開展海上執法國際合作的任務、領域和方式。

    強化監督執法權力

    海警法明確了監督與法律責任。強化對執法權力的監督,結合海警機構的管理體制和職能屬性,設置了執法公開、表明身份、執法過程記錄等制度。同時,為保障海警機構依法履職,提高執法權威,規定了組織或者個人阻礙海警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