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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冀明晰執法標準

2021-01-24 06:35






    街市指引執行存灰色地帶易中招

    攤販冀明晰執法標準

    【本報消息】立法會正細則性審議的《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建議攤販若違反街市指引等義務每年超過三次可解除合同。有攤販甚感憂慮,指出街市指引執行上或存灰色地帶,若判斷錯誤有無上訴機制?亦有攤販認為,每年須有二百四十天親身經營的條文合理,認為若無法親身經營,應將攤檔交還政府,防止“租上租”行為。

    年違三次釘牌過嚴

    法案建議一年內違反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違反公共街市指引,以及違反持續經營業務的規定等合同義務三次,又或三年內違反上述義務達五次,市政署可解除租賃合同。有菜販認為條文過於嚴苛,擔心稽查人員執法標準不一,攤販好易“中招”。例如一些貨物擺放不當等輕微違反,三次就吊銷牌照,處罰過重。有肉檔檔主指出,有時候不是檔主違反規定,可能是僱員的個人行為違反規定。例如之前曾聘請的僱員在街市打架,“係咪又要入僱主數?”表示檔主都不想發生這些情況,希望政府能夠酌情處理。認為一年違規三次即“釘牌”過嚴。

    認同每三年續合同

    對於規定承租人必須親身經營每年不少於二百四十天,有蛋販認同。認為數十年來都親身經營,除非生病,幾乎全年無休。若確實因為年紀老邁或身體等原因未能開檔,將攤檔交還政府都算合理,認同三年續一次合同的規定。惟若檔主因外出吃飯等原因短暫不在攤檔,由協助人看檔,會否視作不是親身經營而觸犯規定?希望政府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