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街總組織千名長者遊濠江
  • 夏威夷小結他班報名
  • 探索內在小孩工作坊報名
  • 無極氣功會赴浙江培訓
  • 繪畫治療課程報名
  • 城鎮景觀培訓介紹文遺法
  • 扶康會寶利推母親節禮品
  • 天主教聯助學生認識演藝行業
  • 粵華學生認識工業前景
  • 培華讀書日傳承經典文化
  • 新華赴珠八中教研學習
  • 濠江師生感受福建非遺
  • 勞校親子遊長隆祝雙慶
  • 日內瓦發明展勞校創佳績
  • 城大學者研社會好客表現
  • 身份證明局參展旅博會
  • 澳大葡語演講賽頒三甲
  • 民眾願景中科城市加強合作
  • 佛光青年參加亞聯會
  • 江門灣區辦經民聯探民生融合

物管業冀釐清防火安全責任主體

2021-02-19 06:35




    物管業冀釐清防火安全責任主體

    【本報消息】本澳《防火安全規章》已沿用廿五年,難以迎合社會的發展要求,為修改及完善防火安全法律制度,政府草擬《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現正於立法會細則性討論。

    有物管業界認為,政府在修法期間缺乏向物管業界諮詢,法案應釐清關於維持場地、樓宇或樓宇部分的安全防火條件的責任主體先後次序,並降低關於防火安全責任人的罰則。

    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理事長崔銘文、常務理事長呂鐵樑聯同澳門不動產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協會理事長薛婉娜,代表物管業界向政府反映修法意見及建議。

    缺乏聽取業界意見

    業界認為,《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公佈實施與物管公司的具體工作及權益息息相關,防火安全責任人中也包含物業管理公司,然而政府在起草有關法律文本前,沒有主動聽取業界的聲音,諮詢工作欠缺廣泛和全面性。

    現時法案交至立法會細則性討論,業界指出,文本第十一條第二款列明,管理機關或管理企業主有責任維持場地、樓宇或樓宇部分的防火安全條件,條文使用“或”字容易產生疑惑,希望當局能進一步釐清兩個責任主體所負的責任是否有先後之分?並認為責任應先由業主負責,其次為管理機關。

    現時同一幢分層建築物設有多個功能,如居住、商業、政府辦公、公共停車場等,其所有人或分屬不同主體,共同地方管理也屬不同的管理機關或管理企業主,但有關防火安全設施多為共同使用,法案應界定維持防火安全的責任人。

    並且澳門分層建築物樓齡不一,防火安全設施存在各異,在確認防火安全條件和標準方面不應“一刀切”,並建議不低於每三個月對大廈防火安全系統進行檢測保養。

    聘防火安全負責人

    此外,法案規定樓宇的所有人、管理機關或管理企業應確保聘用及維持一名防火安全負責人持續提供服務。雖該職務可由管理員兼任,但若違反法案規定將會被罰款,甚至負上法律責任。業界相信大多管理員都不願意兼任有關職位,若額外聘請一名人員,亦會增加大廈管理營運成本,故建議防火安全負責人不設罰款及法律責任,改由停職等處罰替代。並需在聘請防火安全負責人問題上,明確樓宇所有人、管理機關或管理企業三方的責任。

    業界稱,在新法生效之時, 防火安全負責人難以馬上符合職位需求,消防局對負責人進行培訓亦需時,建議新法設置過渡期,以八成至九成從業人員已完成培訓課程,並獲專業資格認準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