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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品標籤的規定

2021-03-01 06:35

    關於食品標籤的規定

    日前,黃小姐到某超級市場購買了幾罐罐頭,回家時才發現部分罐頭的標籤沒有標示保存期,部分有標示保存期的罐頭則顯示保存期已過。面對這種情況,黃小姐可怎樣做?

    根據規範食品標籤的第五○/九二/M號法令,罐頭屬於預先包裝食品,而預先包裝食品的標籤上必須載有基本保存期限。

    對於黃小姐遇到的情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食品的標籤欠缺基本保存期限,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有權對出售或為出售而貯存或展示該等食品者,科以金額等同於有關食品價值的罰款,但罰款金額不得少於一千澳門元,亦不得超過五萬澳門元。

    另外,如果食品標籤上的基本保存期限已過時,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有權對出售或為出售而貯存或展示該等食品者,科以一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款。

    值得一提,如在供公眾食用的食品的基本保存期限標示處貼上另一標貼,或以其他使消費者難以閱讀或阻礙消費者閱讀的方法將該期限隱藏或掩蓋,對為出售而將該等食品展示者亦可科處一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款。同時,涉及違反規定的食品亦會被扣押,並宣告歸澳門特區所有。

    因此,如果遇到上述情況,可通知監察實體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便該局採取適當措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身體健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九二/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