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女拾遺不報被捕
警呼籲勿因貪念犯法
【本報訊】治安警破獲兩宗拾遺不報案件,兩名事主遺失總值一萬七千元的手機。警方經調查,透過「天眼」系統鎖定兩案共三名涉案男女。治安警稱,拾獲他人遺失物並據為己有,屬刑事罪行,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呼籲勿因一時貪念犯法。
治安警表示,事發於本月十一日,根據事主提供當日的行經路線,透過「天眼」系統鎖定一對涉案男女,並於十二日分別在工廠街及永康街一帶將兩人截獲。經調查,該男子當日駕駛電單車接載該女子,途經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附近時,發現有人在路上遺下一部手機,便告知該女子將手機拾去,而該女子打算將上述手機留待日後自用。
涉案男子年約六十歲,涉案女子三十多歲,均為本澳居民,警方以涉嫌觸犯「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同日,治安警另接獲市民報案,稱較早前乘坐電單車下車時,不慎丟失一部價值約九千澳門元的手機。警方同樣透過「天眼」系統鎖定一名涉案女子,並於十四日在該女子經關閘口岸入境本澳時將其截獲。該女子承認日前途經事主的下車地點,發現有人在路上遺下一部手機,隨之貪念萌生而將其據為己有,並將手機帶回住所留待日後自用。
涉案女子為年約五十歲的內地外僱,本局以涉嫌觸犯「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將其移送檢察院偵辦。
治安警察局呼籲有部份人認為「拾遺不報」是無傷大雅的行為,但這種想法絕對是錯的。若見財起貪念而拾獲他人遺失物據為己有,將有機會觸犯《刑法典》第二百條「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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