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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擬訂法規防重挖延誤

2021-03-30 06:35


    掘路過多難免礙出行

    當局擬訂法規防重挖延誤

    【本報消息】議員崔世平關注道路重覆開挖。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承認,道路工程雖因城市發展有其必要,但過多的工程會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和居民出行,尤其同一路段短期內重複開挖以及工期控制不嚴,居民意見很大。希望透過政府協調,盡量減少道路工程影響日常生活。

    去年重挖五十二宗

    根據交通事務局統計,去年道路工程重覆開挖有五十二宗,佔全年道路工程總量百分之五點二三。此項統計只計算道路開挖工程,在行人路開挖工程未計算在內,故實際數量與居民觀感會有落差。

    協調結果無約束力

    張永春稱,為協調道路工程減低重覆開挖的頻率,特區政府○九年成立了“道路工程協調小組”,但道路重覆開挖並無明顯減少。一七年審計署在有關審計報告中指出,道路工程協調工作成效不彰,主要原因在於“協調小組”經討論後得出的工程計劃或協調結果無法律約束力,相關實體毋須遵從。此外,未有嚴格監管道路工程的施工期限,即使逾期施工,相關實體亦不會被科處具阻嚇力的處罰。

    張永春表示,爲提升協調效果,今年內會透過行政法規訂定道路工程的協調機制,負責接收公共服務承批企業及其他私人實體的道路工程申請,公開具條件批准的道路工程的施工時間、地點等資料,讓其他有需要的私人實體知悉,並在期限內提出在相同或鄰近地方的施工申請。在完成協調工作後,將公佈獲批准的道路工程項目清單。除非有特殊例外理由(例如管線損壞需要緊急維修),否則只有項目清單的道路工程才獲發工程准照,且在該等工程竣工後的三年內相同施工地點不可再發工程准照。

    工期延誤加重罰款

    為提升施工效率和加強工期監管,法規會訂明公共服務承批企業必須在准照所定的期限內施工,否則必須支付相應、有阻嚇力的延期費用。在訂定工程期限時除考慮工程規模、作業數量外,工程對交通的影響會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交通事務局長林衍新補充,去年公佈的施工計劃為三百○一宗,但因疫情等因素,僅一百三十宗工程屬年度計劃,當中一百一十六宗屬於合併施工。

    另外,有五百一十二宗如私人維修、重鋪路面、私人駁渠、用戶加大電錶、房屋局資助的舊樓水管鋪設等不屬年度計劃的工程。去年全年總施工道路長度五十七點八公里,平均每宗十三點二三日,總工程日數超過一萬三千多日。由於合併施工,已節省約一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