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議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僭建物仍按輕重緩急處理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繼續審議《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工務局長陳寶霞、建設辦主任林煒浩等列席。主席陳澤武會後引述政府代表重申,法案通過後現有僭建仍會視乎實際情況,按輕重緩急處理。
法案第二十五條建議,被禁制或已完成的違法工程,如不具備條件合法化或無法修改,工務局長可命令局部或全部拆卸。
不知屬誰追業主
陳澤武、黃潔貞會後總結稱,委員會關注本澳違法工程十分多,尤其是天台屋、花籠,法案通過後將如何處理?政府代表回應時重申,會視乎實際情況按輕重緩急處理,有危險先拆。坦言法案通過後“唔好諗住有奇跡出現,嗰啲工程會拆得好快”。
僭建物的拆卸費將由違法者承擔,但違法者可以是業主、租客或承建商,如未能識別工程所有人,法案建議最終由業主承擔。陳澤武稱,如果無法找到責任人,政府仍會拆卸違法工程。曾有一個案,政府拆卸後依法要求大廈業主委員會支付費用。最終一萬元左右的拆卸費分攤後,每戶一百幾十元,故業主會也沒有透過法院向責任人追討費用。
不遵禁令斷水電
此外,法案容許某些已完成的違法工程申請合法化。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涉及影響衛生、公共安全的不得豁免遵守技術規定,其餘可考慮豁免。
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作糾正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所需的工程,法案建議將中止樓宇或單位的水電供應,或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房地產標示中附註。
登記附註非釘契
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斷水斷電是最後手段。事前經過實況筆錄、勸喻、工程命令等程序,故認為提前三日通知已足夠。對於冇瓦遮頭或行動不便者做法會否不人道?政府認為不能因有特殊情況而豁免,既已提供足夠時間,且一旦停止或還原違法工程便會取消強拆令。
房地產標示中附註是否相當於“釘契”?政府代表解釋只是一種公示方式,“是一個阻嚇措施、宣示性質”,讓第三者知道樓宇有非法工程未拆卸,並非“釘契”或不能買賣。如對附註有爭議,法務局提議可向工務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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