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有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惟非絕對
集會目的違法警方必禁
【本報消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回覆議員蘇嘉豪書面質詢時強調,即使是和平集會,倘集會目的違法,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警方必須依法決定不容許,警方的行為在此並無自由裁量空間。
蘇嘉豪書面質詢要求保安當局提供經修改的《集會權及示威權法》生效至今兩年半以來,警方每月接收集會和遊行預告等數據,並促當局保障日後公衆集會示威不會落入被非法、無理阻撓的風險。
去年防疫禁五集會
張玉英回覆指出,特區政府尊重和維護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然而,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自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生效至今,治安警察局每年收到的集會及遊行書面預告分別爲: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集會預告有四十八宗,發起人取消活動兩宗,沒有不容許。遊行預告九宗,發起人取消活動三宗,沒有不容許。
二○一九年集會預告有一百六十宗,兩宗不容許,發起人取消活動十四宗。遊行預告有三十宗,發起人取消活動二十二宗,沒有不容許。不容許的決定是因集會的主題及目的違法。
二○二○年集會預告有七十八宗,不容許五宗,發起人取消活動四宗。遊行預告有九宗,兩宗不容許,五宗發起人取消活動。不容許的決定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遵守衛生局發出的防疫指引,避免新冠肺炎在本澳傳播嚴重危害公共衛生及公共安全。
今年一月至二月二十八日收到集會預告有十二宗,發起人取消活動兩宗,無不容許。無收到遊行預告。
不滿禁止可以上訴
張玉英表示,警方就每宗集會及遊行預告均嚴格按照《集會權及示威權法》處理,如預告未能符合法律規定會依法通知。集會或遊行活動的發起人在預告後的任一階段均可按其個人意願撤回預告。
《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已明確規定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或示威者的法律後果。當局不容許或限制舉行集會或示威的決定,集會或遊行預告的發起人可依照《集會權及示威權法》第十二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張玉英稱,保障公民行使基本權利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均是警方的法定職責。警方一直以來在保障居民行使集會權及示威權的同時,也會評估每個集會或遊行活動對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等造成的影響,必要時依法適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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