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業高等委員會處罰決定不符實際
終院維持撤銷實習律師處分
【本報消息】一名實習律師的父親在賭場工作中受傷,實習律師向賭場稱要處理事件,無法參與課程考試並要求賠償,否則刑事起訴導致父親受傷的賭客。賭場向律師公會投訴某實習律師。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向實習律師科處譴責的紀律處分。事件轉輾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在其中一樣依據上,委員會作出處罰決定建基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裁定委員會上訴敗訴。
案情指出,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一名賭客在賭場賭博輸掉一萬元後,將一塊紙質廣告板擲向負責有關賭檯的賭場員工,擊中其雙手。賭場員工的兒子當時為實習律師,事發後陪同父親前往醫院,並在同月陪同父親就有關事件向司法警察局報案。
實習律師及後寄給賭場一封信,該信函的內容主要提及賭場員工不欲追究其損害賠償。然而事後實習律師向賭場表示其因處理上述事件而未能出席實習律師課程的課堂,且無法準備在同年舉行的實習律師課程考試,並以此為由要求賭場以律師業務的收費作為標準來向其作出損害賠償,倘賭場願意為賭客支付上述賠償,則該賭場員工可以撤回對賭客的刑事告訴。
賭場就有關信函向律師公會作出投訴。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其後作出決議,以實習律師違反《律師紀律守則》規定,向實習律師科處譴責的紀律處分。實習律師不服,針對有關決議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裁定,實習律師上訴理由成立,撤銷律師業高等委員會上述處罰決議。律師業高等委員會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對實習律師作出處罰的決議以“請求損害賠償”及“假稱缺席課堂”兩項問題作為依據。
關於“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委員會指實習律師以“請求損害賠償”名義,實際上是要求賭場向其支付代理賭場員工的律師費用,委員會認為實習律師的要求屬不法,其行為在道義上屬可譴責。
合議庭指在已證事實中,可以看到委員會將實習律師請求以律師業務收費作為標準計算其損害賠償的事實,錯誤理解為實習律師要求律師費用,使作出處罰決定所建基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合議庭續指出,委員會對實習律師作出處罰所依據的另一項理由沒有問題,但由於“譴責”處分是因兩項違紀實質競合而科處的單一處分,因此,需要說明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雖然有關原則希望盡量利用行政行為有效的部分,然而,委員會以兩項依據對實習律師作出單一處罰,依據多少足以影響有關處罰輕重。在有依據(“請求損害賠償”)被裁定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下,儘管“假稱缺席課堂”依據與事實相符,也不可以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為由,維持有關處罰的行政決定,否則將侵犯委員會自由裁量權。
合議庭還審理委員會對中級法院裁定其需繳交預付金所提出的中間上訴。合議庭指出,《律師通則》規定律師公會為一公共團體。另外,屬於律師公會架構內的律師業高等委員會負責律師的紀律管轄權(根據《律師通則》),委員會成員中更包括一名法院司法官及一名檢察院司法官,就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法律亦規定可以提出司法上訴。
因此,委員會屬於因行政權力分工而被賦予自身權限的以實現公共和集體目標為宗旨的公法人,而案中所涉及正是其行使紀律管轄權時所出現問題,所以屬於《法院訴訟費用制度》規定可豁免訴訟費用的實體。
綜上分析,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對撤銷處罰實習律師決議提出的上訴敗訴,對裁定委員會需繳交預付金的裁判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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