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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集會權以目的合法為前提

2021-06-05 06:35

    行使集會權以目的合法為前提

    對終審法院第81/2021號案判決之分析

    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向澳門特區治安警察局申請於議事亭前地公開舉行“六 · 四”集會,因未獲批准而向澳門特區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澳門特區終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人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的上訴。

    該判決一方面體現了澳門司法機關對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的認可,另一方面,判決嚴密的邏輯推理也體現了澳門司法機關在權衡公民基本權利和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時所持的不偏不倚、公正持平的態度。澳門終審法院的這一判決對將來類似案件的處理給出了明確的方向。以下判決要點尤其值得關注:

    一、對集會權“非絕對性”的認定

    以目的合法為前提的集會權是澳門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護澳門居民集會權的正當行使。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與此對應的是澳門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公約”的本地轉化,亦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義務的體現。

    然而,集會權並非所謂的絕對權利。正如美國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大衛 · 哈凱特 · 蘇特(David Hackett Souter)所言:“憲法是由各種價值搭建的神殿。”集會權固然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若被濫用,則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甚至可能導致暴力繼而影響正常公共秩序甚至國家及社會利益。

    世界範圍內由集會引發的暴亂屢見不鮮,始於二○一九年六月九日的香港反修例大遊行便是典型,其後發展為嚴重衝擊香港法治、破壞香港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因此,各國的憲法和法律均對集會自由的範圍予以限制,對集會負面效果或預防,或追懲。

    澳門特別行政區《集會權及示威權》第二條規定,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同時,該法亦對集會的目的及理由、合理性判斷、上訴機制、規制範圍等控權性法治要素一一予以規範。對個人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其根本目的在於權利的保護。澳門居民集會權的行使應嚴格遵守《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規範,其中最關鍵是應遵守該法第二條對集會目的的合法性規範:“在不妨礙批評權之情況下,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即目的違法的集會將不被容許。終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集會和示威權’屬於《澳門特區基本法》第27條賦予和(經第11/2018號法律作出修改的)第2/93/M號法律規範的‘基本權利’,但並不存在‘絕對的權利’”,“任何‘權利’—就算它再‘基本’,也都必然對應一項或多項‘在其行使上的責任’”,即權利的行使應受到法律的限制。這是對“集會和示威權”非絕對性的確定,以及對集會或示威目的必須合法、且受法律約束以防權利濫用的認可。

    二、對“六四”集會目的違法性的認定

    在判斷“六四”集會是否為法律所允許時,終審法院對本案上訴人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欲行使集會權的時間、地點、行使方式和其他情節予以一一考慮,並結合上訴人多年來於同一日期連續舉辦同一主題的相同的“集會及示威活動"綜合判斷。終審法院認為歷年活動進行中所展示的包含“恐怖”、“屠殺”、“屠城”等帶有強烈主觀價值判斷的“標語",構成對中國及中央政府的公開攻擊和詆譭,特別是在中央對“六四”事件已經定性的前提下做出有違事實的虛假宣傳,嚴重影響中央政府的權威及公信力。其帶有“結束一黨專政”、“革命”、“鬥爭”等內容的主題和標語,是煽動顛覆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定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其集會行為構成澳門特區《刑法典》第181條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第177條公開及詆譭罪,以及《刑法典》第298條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等。

    值得強調的是,“一國兩制”以“一國”為前提和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對憲法所確立的國體和國家根本制度的承認和維護,是每一位澳門居民應盡的義務。同時,憲法確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意味着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對中央政府的詆譭與污蔑,是煽動顛覆中央政權,其行為已經遠超所謂“言論自由”的範圍,不僅是對澳門《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善意原則的違反,更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確立的憲法秩序和體系的破壞。終審法院不僅對“六四”集會行為的違法性予以明確,更將其定性為“援引‘集會和示威’這項基本權利來掩飾(和演出)一場經過精心策劃和深思熟慮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官方機構和實體的攻擊和詆譭,從而嚴重地踐踏中央人民政府的名譽、尊嚴、權威和聲望”,是對“六四”集會及此類集會行為本質的精準表述。

    三、對治安警察局不允許集會決定的合法性認定 

    在對治安警察局不批准“六四”集會決定是否合法問題上,終審法院援引Eduardo Correia Baptista所言,“若示威的目的違反刑法,則存在命令禁止舉行示威的理由。”終審法院結合上文對“六四”集會的違法性分析,進一步闡明上訴人的預先通知已承認或透露示威人士將在集會示威構成中實施嚴重公罪的意圖,因此,治安警察局對禁止此種集會或示威的決定具有合法性。

    終審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澳門治安警察局作為澳門保安部隊的組成部分,具有“遏制犯罪”和“預防犯罪”的職能。而在本案中,相比對中國及中央人民政府詆譭與污蔑的違法行為的事後懲處,對此類行為及其可能造成的嚴重損害國家根本利益的後果予以預防更為重要。

    結論

    集會及示威權是澳門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但權利的行使應以合法為前提,包括目的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等。終審法院對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的上訴予以駁回,並明確“六四”集會行為的違憲及違法性,並對治安警察局維護國家安全及本澳安全穩定的行為予以肯定。

    “一國兩制”以“一國”為基礎,維護國家安全和穩定,才能保證澳門特區的繁榮與發展,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國家安全以國家政治安全為根本,而國家政治安全的核心則是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憲法確立的國體和國家根本政治制度,不容挑戰。

    本澳居民應以香港“反修例”風波為前車之鑒,主動維護國家安全,對煽動顛覆中央政權等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予以堅決抵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唐曉晴

澳門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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