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在 1宗判決中指出,需區分公務員“恢復權利”與可否“轉換處分”。“恢復權利”只要滿足時間和行為良好這 2項條件;“轉換處分”則是恢復權利可能產生的效果之一,屬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 案件涉及 1名因長期曠工被撤職近 10年的公務員,他獲批准恢復權利後,再申請將撤職處分改為強迫退休,被當局駁回,他上訴至終審法院亦敗訴。終審法院指出,上訴人故意曠工,藉此達到或誘發令他“強迫退休”的目的,獲取制度帶來的益處,若按照上訴人請求把撤職轉換為強迫退休,從根本上會讓人以為是令違紀者受益,會對公共行政當局的尊嚴和士氣造成嚴重損害。 (雷翠雲 黃偉鴻) 發佈時間:2021-06-25 18:30:42 ---------------------------------------------- 點擊連結(HTTPS://T.ME/TDMMACAUNEWS)馬上訂閱《TDM澳廣視新聞》TG頻道,掌握最新資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