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零二一年期經屋是首次按新經屋法「開隊」,有關經屋永遠姓“經”,六年禁售期後,轉售對象只能是政府。申請採用計分排序代替過去的電腦抽籤方法,評分考慮申請家團成員與申請人的法律關系、在澳居住年期、永久性居民比例等項目,家團中的長者、殘疾人士及未成年人亦納入計分,得分表列明,非本地配偶將不計算在澳居留時間。
房屋局表示,今次為新修訂《經濟房屋法》的首次公開申請,確立經屋永遠姓“經”,不具投資屬性,購買經屋後只可售回給房屋局,而出售價為購入價,且須扣減還原工程等費用。
經屋為長期自住用途,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必須長期在經屋單位內居住,如無合理解釋,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年在其經屋單位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可被科處單位最初售價百份之五至百份之十五的罰款。如不糾正,可被解除預約合同。確保公共資源合理使用。
連同家團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個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三歲;申請人必須是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僅申請人為單位的立約人,並須在提交申請期間屆滿之日(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十二個月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申請前十年內不得擁有住宅物業,繼承除外;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取得經屋或四厘利息補貼者不得申請經屋,取得人以外的家團成員,倘日後結婚,自房屋交付十年後可再次申請。
經屋申請已改為評分排序方式,名次按最後得分依次由高至低排列。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得分表,有四個評分項目:家團結構及家團人數;在澳門居留的時間;長者、殘疾人士或未成年人;家團組成中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比例。確定排序名單的有效期在供申請的單位預約出售完畢後終止。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亦須符合每月收入下限及上限、資產淨值上限之規定。
在收入資產新限制中,一人至七人或以上家庭的每月收入下限由 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元至三萬七千三百元,一人家庭每月收入上限三萬八千三百五十元,二人至 七人或以上每月收入上限均為七萬六千六百九十元,全部較二零一九年的收入下限調升約百份之九,收入上限則下調約百份之一點五。資產淨值限制,一人家庭上限一百二十五萬四千九百元,二人或以上為二百五十萬零九千八百元,均下調約百份之一點五。
經屋依新法永遠姓「經」
居住不足日數需罰款
六年後僅可轉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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