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大會昨日細則性通過都市建築法案,未來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將通知業權人跟進並驗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稱,維修大廈是小業主的責任,強調法案是希望加強業權人承擔樓宇保養維修責任。
法案明確業主有法定義務維持樓宇良好狀況,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法案沒有建議定期“強制驗樓”,但當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有權要求相關業主跟進並作驗樓報告,對違反相關法律,亦有訂定行政處罰制度。法案亦建議建築商對樓宇的地基及結構有十年的保證期,其餘施工部份及設施保證期為五年。
法案提出對反對或妨礙執行監察職務及執行勒遷行為的人士,可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並建議提高行政違法的罰款最高二百萬元,政府認為提高罰則有阻嚇性,因建築安全及僭建問題涉及巨大的利益,建築商若使用劣質材料或有瑕疵的建築方法,負責監察的技術員若未有發現,都會被罰三萬元至 七十萬元。
工務局局長陳寶霞表示,當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將通知業權人跟進並驗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如缺乏維修保養部份是大廈的共同部份,會按小業主樓宇百份比承擔責任。陳寶霞又表示,當局將制訂內部準則,列明有關行政違法的罰款分類,讓執法人員適用及令處罰更公平。
有議員關注天台屋或僭建物衍生的安全和環境問題,陳寶霞表示,工務局人手緊張,但會盡量按先後緩急處理。
都市建築法案獲通過 業主須自行保養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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