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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平台企互封 怎麼治?

2021-08-26 06:35

    內地平台企互封 怎麼治?

    【中新社北京廿五日電】隨着數字經濟時代到來,互聯網平台憑藉自身擁有的海量數據、用戶規模和雄厚資本迅速崛起。但平台相互之間的封禁行為也層出不窮。拒絕限制交易、要求“二選一”等問題必須重視。

    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舉辦的“開放、中立與創新驅動——平台生態治理的理念和路徑”學術研討會近日在線上舉行,多位專家學者“問診”中國平台企業生態,並開出“藥方”。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監管研究部主任李強治表示,當前的政策在考慮互聯網或平台治理問題時,已經超越競爭政策、反壟斷的框架。

    自我優待破壞競爭

    這意味着法律政策框架需要與時俱進。北京律師協會競爭與反壟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林蔚直言,互聯網行業相比其他傳統行業之所以有更多割裂,是因為當前相關法律還需跟進。每一次革命帶來的都是生產效率的提高,以及生產數據和資源的集中,在互聯網和數字經濟條件下,這種集中遠超之前所有的技術革命。

    中國工信部七月決定開展為期半年的互聯網行業專項整治行動,主要聚焦擾亂市場秩序、侵害用戶權益、威脅數據安全、違反資源和資質管理規定等四方面8類問題,涉及22個具體場景。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李勇堅稱,平台企業有可能利用自身優勢,向下游滲透,並獲得在下游領域的競爭優勢。“自我優待”指的是平台企業既作為在線市場的交易中介,又在某種意義上具有“核心設施”的作用,同時還充當“看門人”的角色,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行為有一定監管功能,從而形成獨特的優勢。因此,平台有能力把對自己有利的結果放在更有利的位置,從而對其他第三方開發者進行歧視性待遇,這可能會破壞市場競爭。

    從四方面慎待封禁

    在“自我優待”下實施封禁行為將帶來不利影響。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圍指出,例如支配性平台企業把下游競爭對手排擠出市場,從而令支配性平台在垂直整合過程中遭遇的下游市場競爭壓力變小,或支配性平台對下游競爭對手的質量或利潤進行擠壓,令下游競爭對手向上游擴展的可能性變小,也可能會遏制競爭對手在下游市場的創新動力。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中小企業研究室主任馬源認為,平台企業實施不同類型的拒絕交易行為多數都具有兩面性,很難一概而論,應從四方面審慎對待。

    一是規制拒絕交易行為的出發點是保護競爭,而非競爭者;二是推動企業提升平台規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三是嚴格“必要設施原則”在互聯網市場上的適用;四是鼓勵企業協商達成平台開放決策,尊重平台企業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法律維護競爭秩序

    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研究員劉金瑞說,法律要保護的實際上不是競爭者,而是競爭秩序,在設定法律規則上需從實際需求、從維護競爭秩序或效果出發,規制的邏輯從事後救濟轉向事前行為規制是一種趨勢,但現在來看立法難度較大,實踐中落地也較困難。

    “當討論平台封禁或屏蔽行為時,越來越感覺雖然這是一個具體的行為問題,但它越來越像我們去理解平台經濟和競爭問題的一個樞紐。”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直言,封禁行為涉及到各種各樣理論層次的問題和實踐層面的問題,所以分層、分類型討論封禁行為在現階段非常必要。“無論如何,開放、互聯、互通是互聯網的價值取向,大型平台應帶頭踐行,保障平台經濟穩健發展。”劉曉春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