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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店必需實體登記違者最高可罰三萬五

2021-09-05 06:30
行政會在八月份完成討論《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今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外賣店開業前必需向市政署登記,以實體店經營,地址不可以是住宅。現時的網上銷售食品、加工食品等銷售亦不例外,違者可被罰款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有關法規並非監管經營的問題,而是涉及食品安全,希望居民遵守。市政署亦會作出巡查監管,並會留意居民的舉報及網上資訊。
張永春解釋,設立登記制度而非發牌,是考慮到現時的有關外賣店的經濟狀況,發牌審批時間較長會影響經營,同時相當部份的外賣店短時間內或未必能滿足到消防、油煙、排污等法定要求。雖然外賣店不設堂食,但外賣配送或自取同樣存在食安風險,沒有登記制度,政府對場所的資料把握不太嚴格、準確,透過登記制度,可令登記的外賣店受到基本的食品安全及場所的基本監管;未來隨着制度不斷完善,會考慮設准照及發牌制度。
張永春又提到,單純入口分銷食品,不受該制度監管,但強調“食安法”對所有本澳的食品作全方位監管,不論法律制度、日常監督和執法層面都無空缺和漏洞。
法規希望在為未納入准照規範的外賣店設立登記制度,以強化對源頭生產和食品處理環節的管控,以保障食品安全。登記制度將監管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但按現行法例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例如街市攤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除外。
按照法規的規定,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活動有明顯不相符的店舖。店舖亦只能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才可對外開放。經營者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店舖的顯眼處,在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的宣傳亦須顯示有關登記資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至於食品加工場所會否受到規範?張永春指出,制度規定外賣店一定要有實體店,而食品加工場所要看加工後的處理情況,如果處理後賣給居民食用,就會受到規管。設於工業大廈的單純加工食品的地方,則會受經濟局的監管。
張永春指出,提供外賣叫餐的網上平台,不可以將未登記的外賣店上架。網上銷售的食品,將來亦一定要有實體店,不能夠在住宅經營。張永春指在住宅加工食品,涉及對鄰居騷擾、居住環境衛生影響,以及對食品安全都難以控制。
現時的網絡外賣平台上有不少外賣店,或不少人是在網上銷售自製的食物,有關人士是否受到法律監管?張永春指出,如果外賣店在一些網絡外賣平台作出登記,亦應該先根據法例規定登記,如沒有在當局登記的外賣店,並不能在網絡外賣平台上作登記。他呼籲市民自律遵守制度,認為有關法規並非是監管經營的問題,而是涉及食品安全的問題;並指未出事時大家會覺得無事,但一出事都會好大件事。
外賣店必需實體登記違者最高可罰三萬五

外賣店若未有登記最高罰款三萬五

市政署舉辦業界專場說明會介紹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