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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汪六建議完善公資法

2021-10-21 06:35


    加強監管利提升公資企業公信力

    李良汪六建議完善公資法

    【本報消息】《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現正公開諮詢。立法議員李良汪表示,過去不少公共資本企業管理混亂,多次引起社會質疑及爭議。加強對公共資本企業的規範,完善監管機制及增加透明度,將有助政府與社會共同監察,亦有利提升相關企業的公信力及整體效率,保障公帑合理運用。

    設專責部門監督

    李良汪從專責監督部門、成員擔任設限、甄選成員標準、公開薪酬機制、加強監督義務、賦予撤銷職能等六方面提出意見及建議。

    一、諮詢文本建議設立專責部門代表特區政府監督公資企業,同時亦表明現時審計署及財政局只分別發揮事後審計監督和財務稽核職能。李良汪認為,特區政府現已成立公監辦,應已有條件在文本中訂明監督部門,建議盡早明確以便同步梳理現時各部門權責,同時讓社會在現階段更具條件充份討論。

    二、現時多名人士同時擔任兩家公資企業的董事成員,客觀上而言,或一定程度上影響對相關公司的投入,建議設定同一人士擔任公資企業職位的上限,以免公資企業的運營受到影響。

    成員報酬須公開

    三、去年審計署公佈《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出該公司作為負責機場日常管理機關的執委會,當中具備豐富機場營運管理經驗的人士不足,有關人事安排對公司發展構成負面影響。因此,日後在官方委任的董事會成員中,甄選上應優先考慮是否具有相關經驗,或人事、財務及風險管理能力等,以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原則及效益原則。

    四、雖然公共資本企業有別於公共部門,工作人員亦不屬公務人員體系,但其設立目的同為謀求公共利益,尤其所營運使用的都是公帑,建議未來由特區政府委任且有收取報酬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應公佈其收取報酬金額等資訊,以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明確監事會職責

    五、諮詢文本建議對監事會的權限進一步明確及強化,但亦應明確其須肩負的義務,尤其倘在具條件的情況下,未有對董事會進行適時與適當的監督,應承擔相應責任,以更好地確保公資企業的營運。

    六、建議未來監管公資企業的權限部門,應加入經評估後可撤銷公資企業的職能與權限,以便對沒有存續需要的公資企業進行處理或精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