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今施行
嚴管人臉識別大數據殺熟
【本報訊】據澎湃新聞十月卅一日消息:十一月一日,《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這是一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專門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共同編織成一張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網”。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一般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資洩露觸目驚心
人們在日常消費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不可避免要將個人信息留存於各類經營者和組織機構。由於對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意識不強、保護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經營者受到利益的驅使,導致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洩露事件層出不窮,令人觸目驚心。
十月二十八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消費提示,提醒經營者採取切實措施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提醒消費者認真學法、主動用法。
中消協提示,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證消費者知情,並徵得消費者本人同意。經營者不得採取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方式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信息。
經營者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應當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除了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個人信息,經營者不得以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手機APP等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的服務。
不能強制人臉識別
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人臉識別作為一種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洩露容易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
小區物業、經營場所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難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當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供業主或者消費者自主選擇。經營者更不能為了商業目的非法收集消費者的人臉識別信息。
禁止“大數據殺熟”等行為。經營者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費者經濟狀況、消費習慣以及對價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對消費者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行歧視性的差別待遇,也不能在未獲得消費者授權的情況下通過用戶畫像來開展精準營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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