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外賣食品場所登記制度今日 (15日) 起生效,當中明確規定現時未領有准照的外賣店必須依法登記,市政署提醒相關業界須留意申請期限及要求等,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構成行政違法,可被科處罰款 5,000至 3.5萬元。有關登記可透過手機軟件或網上辦理。 法規規定現時未領有准照,涉及食品處理、加工和調配的外賣場所,包括小食店、壽司刺身店和西餅店等須依法登記,有關實體店亦不得設於住宅;法規設有6個月過渡期供現時營運的外賣店作登記,新開的外賣店則須在開業前完成登記;外賣店需在店舖顯眼處張貼登記證明或編號。網路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有責任,確保進駐平台經營的外賣店已經完成登記。(潘幸暉 李芬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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