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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國家安全顧問決定合憲合法合理

2021-12-04 06:35

    設立國家安全顧問決定合憲合法合理

    中央人民政府向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作出批覆,決定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有關批覆合憲合法合理,理由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總綱、公民基本權利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章節,尤其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中央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2.按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一、十二、十四、十八、十九條結合第二十三條可知,中央有權責維護特區的國家安全事務,這些條文也構成中央行使相關權力的依據。此外,法律上而言,中央人民政府尚有權發出指令(儘管不一定會行使),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十二項行政長官也有權責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3.該批覆也符合法定程式。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七項,有關顧問應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和任命,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4.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特區有憲制責任維護“一國兩制”以及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和國家安全。

    5.由涉及中央事權和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澳門基本法第十二條)可知,特區應按照該批覆,以及本澳行政法規修改程式完善第22/2018號行政法規內容。

    6.內地、港澳之間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和經驗可互相借鑒,並加強三地合作溝通,同時澳門特區也有需要按照本身情況不斷完善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尤其是不時分析當今國內外的安全形勢,為預防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境外勢力干預築建堅實的堡壘。例如在香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加入該委員會,職能是就國安委履行職責“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國安委會議;另外,香港也設有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責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國家安全工作等。而本澳透過第22/2018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澳門國安委”),訂定了其職責、組成及運作。除本澳沒有設立國安公署外,港澳國安委人員組成也不同,例如現時澳門國安委並無顧問一職,儘管不一定要全搬香港模式,但為了不斷完善國家安全在本澳的執行機制和接受中央的監督,有必要完善國安委的人員架構,可依法設立國家安全顧問(包括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三名國家安全技術顧問),有關顧問的分類、功能和數目相信可滿足本澳現時需要和面臨挑戰,且正好補充欠缺的領域和確保中央決策落實到位,具有緊迫性。同時,本人相信這有助於澳門特區今後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配套,使維護國家安全和各項安全措施能在本地有效落實。

    綜上,中央人民政府有權責作出批覆,該批覆符合憲法和基本法,且從憲制秩序、國家安全角度也可說明,特區有必要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以及批覆的要求,完善相關規定,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和特區的繁榮穩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大律師  李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