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取得居留許可的人士,被揭發協助兒子辦得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以便其長期留澳,但實際上沒有任何工作。涉案人士因此被取消居留許可資格,經兩度上訴,最後被終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情指,被告為方便其兒子長期留澳,先後兩次協助其兒子辦得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但實際上其兒子從未向僱主提供任何工作。由於嫌犯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治安警察局向檢察院作出檢舉。去年三月二十日,保安司司長作出批示,宣告嫌的居留許可失效。嫌犯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於今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行為。
被告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經對案件作出審理,終院裁定上訴敗訴。合議庭指出,關於上訴人提出的越權問題,行政當局可以基於其經調查而查明的事實,就是否存在強烈跡象顯示利害關係人曾實施或預備實施犯罪作出判斷,即使法院仍未經審判而認定該等事實亦然。行政當局基於上述判斷而決定宣告利害關係人的居留許可失效,並沒有侵犯司法機關的專屬權限,故不存在越權的瑕疵。
至於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合議庭指出,行政當局完全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具體情況,包括是否有強烈跡象顯示利害關係人曾實施犯罪或預備實施犯罪,對利害關係人的行為對澳門特區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所帶來的影響和風險進行評估,就是否宣告居留許可失效作出決定。
助子扮外僱長期在澳 被告敗訴失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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