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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都更計劃 政府擬訂《都更法》 李良汪:降業權同意比有利推動計劃

2021-12-07 07:01






立法會議員李良汪認為,推動都更難點在於取得都市發展與持份者權益間的平衡。(資料圖片)
李良汪建議政府因應實際情況作出妥善處置。 (林嘉欣攝)

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民眾建澳聯盟理事長、立法會議員李良汪表示,目前尚未知道法案的細則內容,但根據當局公布的資料,他認為已有較明確方向,尤其在社會爭議較大的業權同意比例上有所調整,相信有利於推動都更計劃。他指出,環顧各地及澳門,推動都更難點均在於取得平衡,特別在確保社會發展的同時,需兼顧不同意見持份者的合法權益。

李良汪表示,由舊區重整至都市更新,相關規劃歷時十多年,以祐漢七幢樓群為例,不僅衛生環境惡劣,更由於結構嚴重老化及損耗,住戶每天均面對各種各樣危險隱患,對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無論在居民訴求及社會發展層面,均有必要加快推動及落實都更工作,然而,過去由於包括降低業權同意百分比方面等問題存在爭議,令工作舉步維艱。對於法案建議降低業權同意百分比,他認為,降低同意重建業權百分比,是目前推動都更較為可行的方法之一,關鍵是如何透過法律制度,保障不同意見的利害關係人的合理權益。

住宅用作商舖需妥善處置

他補充,過去曾接獲經營者反映,祐漢一帶有不少地舖或樓上舖商戶,在物業登記顯示為住宅單位,但由於種種原因被用作經 營餐飲或零售業務,並在財政局完成營業稅登記;即使他們亦期望都更工作能盡快啟動以改善區內環境,但卻擔心重建後會因「住宅登記」而無法繼續營業,損害自身利益。類似這種情況或會降低商戶參與意願,建議政府因應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作出妥善處置,以提升業權人參與都更工作。

30年舊樓業權比85%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建議樓齡滿30年但未滿40年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85%;樓齡滿40年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80%;如果樓宇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須取得60%的業權人同意。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強調,法案是強制重建程序,並不是強制收購程序。若業主不同意重建,首先通過必要仲裁,若沒有異議便通過重建方案,若仍不同意,就需行法院裁決,最後有勒遷程序。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法律草案主要內容
1. 收集舊樓重建的意向

推進舊樓重建,大部分業權人的意向是展開所有重建工程的前提和基礎。法案建議有意推動重建的業權人在前期收集重建意向階段,須具備經適當註冊的專業人員或公司編製的重建方案草案,當中須包括依法編製的工程計劃草案擬本及預計的重建負擔款項。

2. 設定重建業權百分比

法案建議樓齡滿30年但未滿40年的舊樓, 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85%;樓齡滿40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80%;如果樓宇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須取得60%的業權人同意。

3. 重建協議及委任合同

法案規定同意重建的業權人需以重建方案為基礎,以公證書的方式訂立重建協議,訂明重建費用的分攤及重建後獨立單位的分配方案,有關的協議須作物業登記。 另外,業權人亦可按照法案的有關規定簽署委任合同,授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執行重建所需的各種行為。

4. 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

法案建議在達到法定的重建業權百分比後,若透過其他方式或手段無法取得剩餘業權人的同意時,則透過必要仲裁程序強制他們參與重建。針對有關的仲裁裁決,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訴訟程序具緊急性質。

5. 豁免印花稅及登記公證手續費為配合法案關於重建協議及物業登記的規定,法案建議在符合條件下可獲豁免因重建的相關行為而產生的各類印花稅和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對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最低業權百分比做出規定。 (林嘉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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