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早於二零一五年審計報告已揭示教發基金部份資助問題,惟改善工作仍未全面及到位。今次廉署報告再度暴露出教發基金監察的粗疏且流於形式,默許學校“拉上補下”調度資助,影響管理及監察公帑運用,也從沒有主動跟進執行兼收制度,屬行政不當,在執行法定退款機制上甚至出現明顯行政違法,更直接導致多年前的退款仍未收回。
廉署調查報告指出,教育發展基金的現行制度已確立法定退款機制,但教發基金沒有發現,還努力尋求及創設另一套機制,尤其自行訂定退款期為六十天,教發基金資助組人員按系統自動生成的資料,先後通知及溫馨提示受資助學校在收到退款表後六十天內退回實際開支低於資助金額的款項。
廉署批評,有關做法明顯違反教發基金制度的三十天內退款期規定,沒依法執行退款機制,無疑是行政違法,也由於這種過於寬容的做法,直接導致在二零二一年底仍有屬於一三/一四學年的退款未收回。
廉署表示,目前,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正細則性討論《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及《高等教育制度》的修訂案,冀將現有的高等教育基金、教育發展基金及學生福利基金三個基金整合為一個自治基金。廉署認為,倘在涉及教發基金的全面調查中所發現的問題沒有被根治,可以預見當三個基金合併之後的問題將會更多,複雜程度恐怕更千絲萬縷、千頭萬緒,故宜抓緊時間先理順眼前亂象。
廉署在報告中建議行政長官勒令教發基金依法辦事,落實教發基金的退款制度和兼收制度等,並須嚴格依法執行不退款的法定後果,還要避免繼續容許“拉上補下”的報銷亂象出現。對於具一般市場價格的單項資助項目,廉署建議考慮以定額或按固定比例作為資助模式,避免申請者為了設法獲取資助上限的款項而肆意提出申請或混水摸魚。同時,還可考慮建設一個監察外判承辦商的誠信資料庫,供申請者參考並選擇,還應注意提供有助各單位人員之間暢順溝通的機制,統一內部工作指引及審批分析、監察核實標準等,此外還應認真考慮建立一套完整的人員迴避機制。
允「拉上補下」調度資助 退款寬鬆存行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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