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建議任何情況下持有、生產、出售及其他方式等使用禁用危險品清單內的危險品,可處最高 3年徒刑。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刑法典內對持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是可處 2至 8年,即最高 8年,顧問團對兩者如何配合及法案條文設計存疑,並關注會否設立刑法典內刑罰加重或減輕的適用條文。 對於法案訂定不予處罰的情況列作共同規定,陳澤武稱,顧問團質疑當有關行為涉及刑事犯罪時,非行政當局的處罰權限,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 (李美琪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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