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起海外港台入境滿十二歲須疫苗證明
【本報訊】因應新冠疫情發展,新冠病毒應變協調中心宣佈,衛生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四月三日零時起,十二歲或以上人士,由外國、香港或台灣地區前來澳門須出示疫苗接種證明 現行醫觀及其它措施維持不變。
應變協調中心表示,相關人士須出示以下其中一項有關新型冠狀病毒疫苗證明,才可登上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用交通工具:
(一) 已完成初種系列接種(一般為兩劑)滿十四天;十八歲或以上人士出示已完成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初種系列最後一劑接種已超過七個月者,尚須出示已接種至少一劑加強劑的證明。
(二) 不適合或不能接種情況將持續兩個月以上的醫生或有關當局的證明。
有關證明須為當地政府認可作為國際旅行用途者,違反者可能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此外,現行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十四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及入境後二十一天內不得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往內地的措施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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