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制度法案 獲立會細則性通過
【本報訊】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當中建議通訊截取的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有關規定是參考國際上相關規例,三個月後當符合所需的要件和程序後可提出申請續期。他又稱,法案禁止截取嫌犯和辯護人之間的通訊,有關的條文十分清晰,亦是國際通用做法。
立法會昨日以視像形式召開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通訊截取是在別無他法下才採取的偵查措施,執行前提是偵查措施對查明事實所必須;通訊截取必須事先獲法官命令或許可,操作手續及期間受嚴格規範,以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法案又建議,通訊截取結束後,法官認定是屬不正當,應通知受害人,同時法案亦提出司法機關對執法者的約束,加強法官監督的權利。
有議員關注通訊截取存續時間。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稱,法案建議通訊截取的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他解釋是參考國際上相關規例,當中英、美、法等國家為六個月、葡國三個月等,他認為期間最長為三個月規定合適,三個月後當符合所需的要件和程序後可提出申請續期。他又重申,所有案情的偵查和通訊截取的對象都必需跟犯罪有關,無關的人法官亦不可能批准。
黃少澤又稱,法案禁止截取嫌犯和辯護人之間的通訊,有關的條文十分清晰,是國際通用做法,新的法案建議增加懲處規定,如違反需負刑事及紀律責任。
黃少澤列席立會審議通訊截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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