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政府將加強對工程施工期間的監察和跟進工作,規定施工期間須每 2個月呈交工程報表,內容包括工程紀錄簿的副本、周邊建築物的監測狀況、已實施工程的測試結果及測量資料等。對較具規模的工程引入工程監察機制,未經監察技術員許可,不得覆蓋鋼筋、供排水網或管道等設施。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將於下週三 (17日) 生效,行政會完成討論相關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詳細規定發出土木工程准照的各項程序,以及監察和竣工檢驗的程序等,規定由行政當局開展興建但非全部自用,或賦予第 3方使用的樓宇,必須檢驗。同時修改檢驗委員會的組成,明確規定由消防局負責檢驗樓宇的防火安全條件,規定負責施工的實體必須清理地盤,並修復對公共基建設施造成的任何損毀或破壞。 另外,政府提出新設“預先通知”制度,容許簡單的更改、保養、維修工程透過簡便通知和文件審查即可展開,無須取得工程准照。其他工程可發給施工期不超過 120日的預先准照,容許在核准工程計劃前動工;至於須取得工程准照的工程,可提前 5天通知土地工務局,無須再提交動工申請。(鄺惠敏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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