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升降設備安全制度法案建議在法律生效後三年內,倘沒有完成加裝安全部件的必要改善,定期檢驗由每年一檢縮短為每八個月一檢。立法會小組會引述政府解釋,是希望把老舊升降設備的安全性提升至較先進水平,未完成改善前加密檢驗頻次是確保安全。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細則性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昨日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政府修改文本後,維持升降設備在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法律生效後的三年內,倘沒有完成加裝安全部件的必要改善,定期檢驗由每年一檢縮短為每八個月一檢,但增加條文,即完成所有改善可改回每年一檢,政府解釋是希望把老舊升降設備的安全性提升至較先進水平,未完成改善前加密檢驗頻次是確保安全。
李靜儀又表示,政府所知住宅大廈已安裝的升降設備數量約為四千部,由於現時管理升降設備採用非強制性指引,數字並不全面,因此要求責任人須在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的一年內,在工務局登記已運作的升降設備。
未裝安全件舊升降機 倡加密至八個月一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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