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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國安法制 履行憲制責任

2022-08-26 06:35

    完善國安法制  履行憲制責任

    近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就修訂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公眾,這是在新形勢下完善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舉措,彰顯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體責任。

    完善國安法制,是切實維護《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澳門特區憲制基礎的根本要求。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國家主席習近平視察澳門時第一次提出“以《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為基礎的憲制秩序牢固樹立”這一重要論述。一七年七月一日,習近平主席在香港指出,“回歸完成了香港憲制秩序的巨大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淵源。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訂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為“一國兩制”在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

    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維護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就要尊重和維護《憲法》和基本法,就是要在根本上維護《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徵,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始終如一地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在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具有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

    完善國安法制,是夯實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的體現。

    一是立法責任;二是完善國安法制體系的責任。特別行政區完善國安法制,應在《憲法》和基本法基礎上,修改完善立法、執法和法律適用、保障居民權利和自由的法治體系。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二○○九年以來,澳門特區完成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並持續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配套立法工作,正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履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責任。澳門回歸二十多年來,在預防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加強有關司法和執法方面的規範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績。但另一方面,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和全球公共衛生大事件下,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內外形勢不斷變化,不穩定性、不確定性增加,二○一九年香港“修例風波”殷鑒不遠,特區政府有必要與時俱進地修改完善現行國安法,築牢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

    完善國安法制,有需要夯實特別行政區的主體責任。

    一是特區公權力機構的責任,二是特區居民的責任。從國家《憲法》規定來看,明確了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根本制度的責任。我國《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徵,並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裡明確規定了禁止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憲法義務和憲法責任。

    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除中央國家機關外,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是特別行政區制度中的主體,當然也就是維護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制主體,理應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例如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立法會“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式制訂、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特區司法機關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基本法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最終解釋權的前提下賦予特區法院基本法解釋權。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立法會、法院和檢察院負有維護基本法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是憲制責任的主體。

    遵守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就要遵守憲法和基本法,維護憲法和基本法,這是特區居民最重要的法律義務。憲法第廿八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澳門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從憲法和基本法規定來看,維護國家安全,亦為特區居民的憲制義務和責任。因此,及時修改國安法,明確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非常重要。

    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在一國範圍內,並無例外。所謂“一國”為根本,“兩制”謀發展,國安無例外。只有在做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基礎上,才能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長期繁榮穩定,才能讓澳門居民生活越來越美好。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常務理事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蔣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