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案三被告被採強制措施(資料圖片)
【本報訊】海濱花園食店嚴重傷人案兩男一女嫌犯,經初步偵訊,因應案件的嚴重性質及其惡劣情節,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首兩名嫌犯採取羈押強制措施,並對第三名嫌犯採取提供身份資料及居所書錄、禁止離境、定期報到及禁止接觸兩名被害人的強制措施。檢察院將繼續就案件進行後續偵查。
三名被告涉嫌襲擊兩名男子,導致該兩名被害人受傷,其中一名傷者因被利器刺傷胸部處於危殆狀態。案情顯示,第一嫌犯(女性)與首名被害人為前配偶關係,案發當日,女嫌犯與第二嫌犯(男性)前往首名被害人的住所以追討贍養費及其它金錢債務,惟未能接觸該名被害人,為此,兩嫌犯對首名被害人的父親(即第二名被害人)作出滋擾行為;隨後,該兩名嫌犯在首名被害人住所的大廈門口守候,期間,女嫌犯要求第三嫌犯(男性)到場協助。至同日下午,三名嫌犯遇見兩名被害人並隨即發生爭執,期間,第二嫌犯取出隨身攜帶的利刀並兩度刺中首名被害人的左胸,相關行為導致首名被害人身體嚴重受傷,同時,第二被害人的臉部和左胸被毆致骨折。
經初步偵查,首兩名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其中第二嫌犯涉嫌同時觸犯《刑法典》的持“禁用武器罪”;第三名嫌犯則涉嫌觸犯《刑法典》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判處十年徒刑,持“禁用武器罪”最高可判處八年徒刑,至於“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則最高可判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亦不排除因應法定的犯罪情節對行為人科處相應的加重處罰。
討贍養費傷人三被告 兩強制羈押一禁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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