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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國安法須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2022-09-07 06:35

    修改國安法須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國家安全是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國家安全立法在本質上屬於國家事務和國家事權。世界上各主要國家都訂有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的國家安全法律。澳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一項特殊安排。二○○九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率先完成二十三條立法,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其後逐步建立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執行機制和組織保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推進自身特色“一國兩制”實踐的重要成果,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在法制上的重要體現。修改《

    維護國家安全法》,必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一、修改澳門國安法須把握“一國兩制”根本宗旨

    “一國兩制”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一國”是“兩制”的基礎和前提,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障國家免遭外敵侵略和內部暴力的威脅,維護和平發展的社會環境,既是澳門居民充分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的必要條件,也是澳門保持長期繁榮穩定、推進有自身特色“一國兩制”實踐的重要前提。

    發展是安全的基礎,安全是發展的條件。當前澳門還面臨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重要任務。讓人民幸福生活是“國之大者”,讓社會安定和諧是“國之重者”。修改澳門國安法,不僅是更好保護澳門居民權利和自由的需要,更要為構建更和諧的社群關係、更完善的營商環境和更安全的社會局面創造重要條件。無論是對現有相關規定的修改,還是引入新的制度或措施,都必須緊緊把握“一國兩制”根本宗旨,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憲制基礎,嚴格尊重法治精神和依照法定程序,做到既履行好特區公權力機構的憲制責任,也加強特區居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推動形成維護國家安全和促進澳門更好發展的強大合力,進而實現有利於國家持續發展和澳門社會繁榮穩定的綜合治理。

    二、修改澳門國安法須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

    國家安全本身是一個整體,在國家安全面臨的風險中,既包括國內的經濟、政治、意識形態、社會風險以及來自自然界的風險,也包括國際經濟、政治、軍事風險等。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下,國家安全不是多個領域安全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環環相扣有機系統。社會上哪一個地方、環節、領域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波及整個國家安全。更不存在“獨善其身”的澳門地區安全。澳門的地區安全既是整個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與整個國家安全存在著密切的聯動關係。

    維護國家安全應是多方面和全方位的。澳門當前適用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雖然名為“維護國家安全法”,其實質內容只是一部單行的刑事立法。當代世界國家安全立法趨勢是從散見於一般法律如刑法、出入境法、海關法、移民法、保密法等法律規範,向制定一部統一的國家安全法方向發展。修改澳門國安法,必須立足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不僅應當推進中央全面管治權和澳門高度自治權在國家安全領域相互銜接,而且還應通過必要的法律結構調整及充實相關內容,使現有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成為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一部主幹、基礎和核心的法律,使國家安全決策、國家安全執行、國家安全教育等環節有機結合,進而提升澳門特區政府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在澳門建立並與中央層面維護國安系統緊密聯動的有效運作、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

    三、修改澳門國安法須推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全球和區域安全形勢錯綜複雜,大國博弈日益加劇,“一國兩制”實施面臨外部環境的複雜性。近年,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外部勢力干涉澳門內部事務的可能性和風險始終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日益繁重艱巨。

    二○一五年七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並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和基礎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家安全法》。針對香港長期未能完成二十三條立法而形成的國家安全漏洞,二○年六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如不及時修改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可能導致澳門在整個國家安全法制中形成“窪地”。修改澳門國安法,必須着眼推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應該根據澳門社會實際情況,通過增加和修改其中的相關刑事規定及訂立專屬程序規定和特別訴訟措施,加強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部干涉,前瞻性地研判和化解“一國兩制”實施中的各種國安風險挑戰。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