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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人權與維護國家安全的關係

2022-09-20 06:35

    保障基本人權與維護國家安全的關係

    基本人權,人人享有;國家安全,人人有責。依法享有人權和依法維護國安,並不是衝突和矛盾的關係。然而社會上有聲音質疑,澳門此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妨礙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學術及教育的自由,在此,有必要從學理上認真辨析兩者關係,糾正錯誤認識。

    在澳門特區,人權和自由依法受到保護。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第三十七條保障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一二二條保障澳門特區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學自主和學術自由。此外,適用於澳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規定也規定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

    特區各領域的部門法對於人權和自由的保障也都有具體規定。例如,《出版法》保障新聞工作者採訪、報道和接收資訊的權利,確保新聞工作者執行職務時的獨立性;《視聽廣播業務法》確保市民無障礙及無歧視的資訊及被資訊權;《高等教育制度》保障高等院校學術自主、教學自主、行政及財政自主;《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規定澳門特區的教育機構享有教學自主權。

    然而,也要認識到,言論、新聞、出版、學術及教育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無論是基本法、人權公約,還是特區法律,都規定權利和自由應該依法行使,得受合理限制,從而平衡與他人合法權利及社會公共秩序的關係。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限制不得與適用於澳門的有關人權公約規定相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表達自由的權利得受某些限制,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一)尊重他人的權利或聲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第二十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由此可見,言論、新聞、出版、學術及教育自由不得濫用,需要與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以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公共道德等社會價值維持合理平衡。

    在澳門,濫用自由必須依法予以禁止和處理。例如,《出版法》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如果透過嚴重侵害他人權利和社會秩序而行使所謂出版自由,就是對出版自由的濫用,應依法追究。又如,《視聽廣播業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凡下列情況均禁止傳播:a.違反公民權利、自由及基本保障者;b.煽動犯罪或提倡排除異己、暴力或怨憤者;c.法律訂為淫褻或不雅者;d.煽動對社會、民族或宗教少數群體採取專制或攻擊行為者。

    在基本人權和國家安全的關係上,需要認清,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屬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範疇,例如,故意散佈國家秘密、煽動台獨或港獨、教唆顛覆國家政權、宣傳戰爭、散佈仇恨國家的言論,絕非基本人權。其中的煽動行為,並不絕對以煽動暴力為限,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條第二款,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即使未涉及暴力,也必須依法禁止。

    如何認定某一行為是否違法,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澳門是法治社會,遵行罪刑法定的原則,罪名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構成犯罪,除需要具備犯罪主體和侵犯法益等前提要件外,還必須有構成不法事實的要件,包括:行為、不法性和罪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只有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方能成立。

    擇要而言,首先,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在客觀行為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罪狀。例如,中國公民只有在作出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時,才構成叛國罪,罪狀包括:(一)加入外國武裝部隊械抗國家;(二)意圖促進或引發針對國家的戰爭或武裝行動,而串通外國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三)在戰時或在針對國家的武裝行動中,意圖幫助或協助執行敵方針對國家的軍事行動,或損害國家的軍事防衛,而直接或間接與外國協議,或作出具有相同目的的行為。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任何類推適用的空間。

    其次,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在主觀過錯上,一般均要求故意,而過失犯罪的情況只發生在因職務或勞務的身份、或者有許可權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保有國家秘密時,因過失而公開國家秘密或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國家秘密。至於認定過錯的標準,法官需從實際案情出發,尤其是要結合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以及應該履行的社會義務作具體和理性分析。正如民法通常以“善良家父”之注意要求認定過錯,刑法上也要求行為人必須履行合理必要的注意義務,只要行為人具有正常人的識別能力,又有社會義務去瞭解法律,那麼行為人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總之,行為是否觸犯國安法,必須在個案中依法認定。維護國家安全循法制軌道進行,國家安全是居民權利和自由實現的前提條件,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能夠更好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因此,在法律框架下,保障基本人權與維護國家安全的關係是相輔相成,不是衝突矛盾。

    澳門法學協進會副理事長

    李慧聰

澳門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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