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琴澳一體
  • 輕軌石排灣線料年內通車
  • 男子墮裸聊勒索失七萬三
  • 輕軌石排灣線試車碰撞四傷
  • 內地女假名錶呃押店法辦
  • 本地女十六年前假結婚遭揭發
  • 泰大學生運千萬大麻花
  • 大麻合法後患多 迷幻糖果易惹禍
  • 旅局葡旅協啟籌備工作
  • 民眾建澳籲青年豎文化自信
  • 亞太旅協峰會下周三舉行
  • 國際傳播周探討數字範式影響
  • 新華幼園親子運動健體魄
  • 旅局雅加達宣傳澳旅遊資訊
  • 澳大研討醫藥國際化
  • 聖中幼園超時空匯演祝雙慶
  • Pay the Piper——付出代價
  • 青年領袖峰會澳大舉行
  • 理大訪國家外文局深化合作
  • 清華深研院訪理大促合作

認識假扣押 保全財產有辦法

2022-10-06 06:35




    認識假扣押    保全財產有辦法

    債權人入禀法院追討債務,最後發現債務人根本沒有財產可以查封的事情偶有發生。確實,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即使未為債務設定特別擔保,債務的履行亦會以屬債務人所有一切可查封及不構成分離財產或特有財產的財產作為一般擔保,以承擔清償債務責任。不過,如遇債務人資不抵債或故意藏匿財產、轉走名下財產以逃避債務等情況,即使債權人請求最後獲法官判勝訴,仍難以追回款項。

    假扣押需符兩條件

    那麼,債權人如何透過法律程序有效保障自身的債權呢?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會員鄧芷君律師表示,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如債權人有理由恐防喪失其債權之財產擔保,得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亦即是我們平時聽到的向法院提起“假扣押”保全措施。

    若在訴訟程序的任何期間,債務人作出行為損害債權人的財產擔保,甚至發生在提起訴訟前,在符合條件情況下,均得針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提起保全措施。假扣押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均具有緊急性質,即使在司法假期中,程序仍會繼續進行,且無須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一般在十五日期間內即可作出裁判,以便緊急保全有關財產。

    具體而言,如果債權人能及時發現債務人意圖將名下財產轉讓予第三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條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在符合以下條件情況下,即可對財產提出假扣押:

    保障權利仍須訴訟

    一、債權人得透過證明表面上存有債權;二、有合理理由恐防喪失債權之財產擔保,例如債務人已找地產經紀對名下物業進行“放盤”出售。

    為成功追收債務,由於金錢易於藏匿,所有首選往往需要針對一些高價值及重要的財產(如不動產)提出措施,為債務清償提供保障。一旦針對有關特定財產提出假扣押,且獲得有權限法院批准後,法院便會命令剝奪債務人對被扣押之財產的佔有及用益權力。就假扣押作出登記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條援引同一法典第八百○九條的規定,轉讓被扣押之財產或在其上設定負擔之行為,對債權人並不產生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假設債權人名下有一項物業,只要債權人針對物業所提出的假扣押聲請獲得法院批准,並作出登記,債務人即使之後將該物業轉手,債權人並不會受到影響,仍然優先於後手取得物業的買家,故仍可在其後提出的執行程序中要求從物業價值受償。

    注意的是,假扣押只是一項保全措施,仍需就所保障的權利提出主訴訟,即追討債務本身的宣告之訴或執行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