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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設必要仲裁制度解決樓宇滲漏水爭議

2022-10-21 16:03

當局表示,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過往結案2.4萬宗,現正處理個案近700宗。

行政會完成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居民,雖然大部分的個案可以透過鄰里協商的方式解決,但每當懷疑引致滲漏水的樓宇或單位處於空置狀態或業主拒絕合作時,受影響住戶最終只能訴諸司法途徑,這無疑對受影響的住戶造成更多困擾。為此,特區政府草擬上述法案,透過設立新的法律機制協助解決「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問題。

張永春表示,日後受影響的住戶可委託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檢測,如有關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檢査以確定滲漏水源頭,有關單位業主應容許入屋檢測,如業主拒絕合作,受影響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有關必要仲裁亦可審理維修工程和財產損害的賠償爭議, 裁決具有等同初级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如敗訴一方不履行裁決,受影響住戶可根據 《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

法務局代局長梁穎妍表示,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過往結案2.4萬宗,現正處理個案近700宗。根據統計數字,屬極端的不合作個案並不多,超過八成八個案經中心協調後可以解決。但個別極端情況造成目前的瓶頸難以處理,希望透過新法可以解決相關問題。她強調,新制度只是最後的介入手段。

法案建議住戶可委託其他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檢測,有關檢測報告可作必要仲裁之用。張永春表示,現行制度下,滲漏水檢測主要由土木工程實驗室負責,等候時間長達九個月甚至更多,新法建議可由註冊的合資格土木工程師檢測,而工務局資料顯示,有超過二千多名合資格土木工程師。

入屋檢測源頭方面,若懷疑滲漏水的單位不合作開門,法案建議受害人可向仲裁庭申請作出入屋檢測的裁決,當所有資料齊備,仲裁庭最快39個工作日作出入屋決定,至於檢測費用,受害戶主產生的財資賠償可民事追討。

行會完成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及《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主要內容包括配合現代金融業發展,在金融機構牌照種類方面預留發展空間,並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類型,增加銀行牌照制度的靈活性;就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設立臨時許可制度;簡化債券公開發行程序;根據銀行監管的國際準則,調整信用機構的謹慎規則,增加對未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或透過不法方式取得主要出資的行為實施限制措施;提高未經許可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罪的刑罰,加強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行政會亦完成討論《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法規草案,公佈後翌日生效。法規規定,基金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內運作,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公法人,受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法規訂定基金具制定資助計劃的職權,監督實體具核准資助規章及批准特別資助的職權。並訂明將屬提高漁業生產力的項目及活動撥歸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負責。法規並設過渡規定,現有資助計劃繼續有效至被修改或廢止。另外,在法規生效前已提交或獲批的資助申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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