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設必要仲裁
解滲漏水“入屋難”
拒合作可強制執行
【本報訊】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居民,且每每因“入屋難”引發爭議。政府立法建議引入必要仲裁制度。若遇到拒絕合作的業主,則受影響的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檢測的裁決,最快三十天有決定。拒絕合作業主需負擔相關仲裁費用,若仍不配合開門讓人員入屋檢查,則可強制執行裁決。法案亦建議可就滲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爭議進行審理,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
行政會完成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稱,一直以來,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居民,雖然大部份的個案可以透過鄰里協商的方式解決,但每當懷疑引致滲漏水的樓宇或單位處於空置狀態或業主拒絕合作時,受影響住戶最終只能訴諸司法途徑,這無疑對受影響的住戶造成更多困擾。
有見及此,特區政府在二零零九年成立了由土地工務局、房屋局、市政署、衛生局等部門組成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調有關住戶以協商方式解決滲漏水問題,協助檢測查找滲漏水源頭,並推動有關的單位進行維修。
根據統計數字,多年來尋求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助的個案大部份都能透過中心的協調獲得解決,但仍有部份個案未能獲得處理,歸納原因主要集中在“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方面。
在“入屋難”方面,法案建議設立必要仲裁制度處理有關爭議。受影響的住戶可委託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檢測報告,如有關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檢查以確定滲漏水源頭,則有關單位業主應容許入屋進行檢測。如業主拒絕合作,則受影響的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並可提交上述檢測報告作為依據,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檢測的裁決。
為解決“追討難”的問題,法案建議有關必要仲裁除了可解決入屋檢測的爭議外,亦可就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以及滲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爭議進行審理。此外,法案亦建議必要仲裁的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如敗訴方不履行裁決,受影響的住戶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有關裁決。
法務局代局長梁穎研表示,目前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現正處理近七百宗滲漏水個案,過往結案近二萬四千宗,而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希望以快速方式解決市民提出的滲漏水爭議,一般仲裁時間最快三十個工作天,又或聽證後二十天要做決定。
梁穎研又稱,執行程序需視乎具體情況,除了法院工作人員,有需要亦會要求警方協助;至於後續跟進,仲裁庭可作出業主必須做工程的要求,以及若業主不執行,可因應申請人要求,列明由特定工程人員入屋執行,費用由歸責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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