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有髮廊東主安排內地居民為顧客剪頭髮“試工”,涉嫌觸犯僱用罪。初級法院審理裁定不成立,檢察院上訴被中級法院駁回。中級法院指出,“試工”是否構成僱用罪,須結合個案具體情節判定。 中級法院稱,僱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建立勞務關係,以及明知受聘者不具備在澳合法工作身份。涉案髮廊東主以“試工”的方式考察應徵內地居民的專業技術水準,符合相關行業的一般作法。2人並未針對工作條件、特別是勞動報酬達成任何合意,應徵內地居民亦未因“試工”收穫任何報酬。加上髮廊東主在案發前已向勞工事務局申請聘用外僱,亦缺乏證據證明髮廊東主意圖規避法律規定,以“試工”名義變相聘用不具備合法工作身份的應徵內地居民。 中級法院稱,雖然在工地上被發現實際從事建築工作的人士,均推定為與僱主存在勞務關係,但這法律推斷僅限於建築行業。如何認定 “長期工”、“試工”或“試用期”是否構成僱用罪,仍須結合個案的具體情節加以分析判定。(黃翠婷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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