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胡亂“響咹”
相信大家不時在街上都會聽到車輛的“響咹”聲,尤其是在塞車或有車輛阻礙其他車輛通行時,有些司機更會長按“響咹”。其實,現行《道路交通法》對於使用“響咹”是有嚴格規定的,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廿四條的規定,司機應盡量避免使用聲響信號(不包括警車、執行救援或緊急公益任務的車輛所使用的聲響信號),只有出現以下情況才可使用:
一、為了避免意外,例如為了提醒胡亂衝出馬路的行人;
二、為了“扒頭”,即預先將超車意圖通知擬超越的車輛司機。
須注意的是,司機使用聲響信號,應該短促。違反上述規定而被檢控的司機,可被罰款三百澳門元。
另外,根據第一七/九三/M號法令《道路交通規章》第五條的規定,如果該路段設有“禁止鳴號”的標誌,司機亦應遵守,違反規定而被檢控的司機,可被罰款六百澳門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二十四條、《道路交通規章》第五條及第一五/二○○七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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