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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主任不可擔任其他職務

2022-12-10 06:35




    一常會昨續討論職安健法

    安全主任不可擔任其他職務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續與政府代表討論《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勞工局長黃志雄等官員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承造商須根據工地每日工作人數設定安全管理人員,包括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政府進一步要求安全主任在同一工程地點不得擔任其他職務,在其他工程地點亦不能擔任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等,以便安全主任發揮其專職性及專業性,確保工地的施工安全及工作人員安全。

    按人數設安全主任

    一常會議昨日下午三時召開,歷時約一個半小時。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表示,昨日主要討論新的工作文本,法案的爭議不大,大的修改不多,主要完善技術或行文等。

    法案建議承造商須根據工程地點每日的工作人員數目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如工作人員總數達二十名,須至少設置一名安全督導員;若工作人員達一百人,須至少有一名安全主任;超過二百名工作人員須至少有兩名安全主任;逾七百工作人員須至少有三名安全主任;超過一千二百名工作人員,須至少有四名安全主任。

    主任須發揮專職性

    安全主任人員設置的規定與最初文本相同,沒有修改。但考慮到安全主任的職務及義務內容較多,因此進一步調整專職性的規定,新增安全主任在同一個工程地點不得擔任安全主任以外的其他職務,亦不能在其他工程地點擔任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等。政府冀安全主任發揮專職性及專業性,確保工地的施工安全及工作人員的安全。

    委員會關注安全主任的數量是否足夠,政府表示,截至今年十月底,安全督導員(即法案中的安全主任)課程累計有一千八百多人已修讀;助理建築安全督導員(即法案中的安全督導員)課程累計有一千三百多人已修讀,相信法案生效後能滿足業界人員需求。目前本澳的工地中,有二百七十四名安全主任及七十九名督導員。委員會認為,安全主任工作條件較好,建議政府持續開辦相關的培訓課程,鼓勵及推動更多澳門人修讀,以便將來能從事相關職業。

    工程意外罰款調升

    政府並重新檢視法案的罰則條文,進一步提升部分拆卸工程、涉及危險工序的罰款。倘工程意外涉及嚴重傷人需住院,可視乎程度,把罰款上下限最高調升三倍;倘涉及人員死亡,罰款上下限最高可調升五倍。屬累犯情況,罰款下限最高可提升四分之一。

    政府並建議法案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委員會關注仍有一系列的補充性法規需制訂,一百八十日時間是否足夠。政府認為時間足夠,將爭取盡快完成補充性法規及加強向業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