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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勞資糾紛

2022-12-31 06:35




    《工會法》草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勞資糾紛

    【本報消息】《工會法》立法醞釀已久,行政會完成討論《工會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訂定工會的權利及義務,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就勞動條件及職安健等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同時,工會的活動不得對公共秩序及衛生造成危害,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運作。

    不得危害公共秩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主任趙寶珠、勞工局代副局長陳穎芝昨日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介紹詳情。

    張永春介紹,特區政府因應社會及經濟發展,逐步完善勞動範疇的法律法規,二○二一年對《工會法》進行公開諮詢,經綜合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和建議、本澳勞工團體社團的情況,以及參考鄰近地區和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工會法》法案,以規範工會的權利與義務。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工會的宗旨必須是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並規定工會機關的職權及擔任工會機關據位人的要件。

    保障參加工會權利

    保障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的權利。法案訂明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以及參加工會活動,不會因參加的活動又或擔任工會職務而被剝奪任何權利。同時,建議設置過渡規定,現有社團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可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被問及僱員的罷工權,陳穎芝稱,澳門基本法賦予居民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勞動關係法》亦有規定禁止僱主以任何形式妨礙僱員行使自身權利。但強調僱員權利如何行使,工會活動都不應影響公共服務持續及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