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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司法規則銜接的積極探索

2023-01-04 06:35

    推進司法規則銜接的積極探索

    當前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過程中,存在涉港澳法律查明難、司法資源分享難、案件送達難、港澳法律適用率低、港澳自由港和“一國兩制”優勢難以有效發揮等問題。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該指引在內地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粵港澳大灣區商事糾紛方面的司法規則銜接作新探索和推進,多措並舉深化司法協作,對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有積極意義。

    “指引”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突破,具有體制的創新意義:

    一、避免同一爭議糾紛在不同管轄地的重複起訴和重複審理,減少兩地管轄權的積極衝突。在實踐中,當事人對同一爭議糾紛往往在內地和港澳重複起訴。“指引”第一條確立“先受理法院”規則,規定當事人向香港法院或澳門法院提起訴訟且被受理後,又向內地法院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的,內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如果香港法院或澳門法院作出的商事裁判未獲得或未全部獲得內地法院認可,當事人就未獲得認可部分所涉爭議提起訴訟,內地法院應予受理。

    二、簡化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資訊資料查明、訴訟代理人和律師委託、文書送達等手續,便利港澳居民參加跨境訴訟活動。“指引”第四、五、六條規定,內地法院審查港澳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訊資料,可以登錄港澳官方網站查詢確認;港澳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可通過線上視頻等方式辦理授權委託見證手續;港澳當事人委託粵港澳大灣區律師代理訴訟,可依據授權委託書等直接認定授權委託關係;內地法院可按照符合港澳法律或慣例的方式向港澳當事人送交訴訟文書。

    三、免除公文書證的認證程式。長期以來,港澳居民的諸多事項和相關法律關係,需要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辦理有關公證後,才能發往內地適用。“指引”第七條規定,港澳政府機構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或其授權人員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內地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認定其證明力。“指引”賦予港澳公共機關出具文件的直接證明力,再不用去司法部下屬的中國法律服務公司“蓋章”認證,省事省費用,進一步便利當事人。

    四、確認港澳法院和仲裁機構對案件事實認定的法律效力。該指引第八、九條規定,香港法院、澳門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港澳仲裁機構及仲裁員在香港或澳門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決確認的事實,內地法院在審理同一事實中可予確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或足以反駁的除外;當事人在香港法院、澳門法院訴訟中作出的陳述,內地法院經庭審質證,可以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五、在涉港澳商事案件中盡可能採用“港人港法”、“澳人澳法”、“港企港法”、“澳企澳法”。在內地採用“港人港法”、“澳人澳法”、“港企港法”、“澳企澳法”,是港澳社會長期呼籲和港澳企業及相關投資者的期待。“指引”第十、十一條擴大對涉外民事關係的理解,規定可依據當事人的港澳居民身份,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適用香港或澳門法律解決民商事爭議,並賦予在橫琴、前海、南沙等註冊的港資、澳資等投資企業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協議選擇域外法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

    “一國兩制”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硬核,既是制度優勢,也在某些方面構成體制機制障礙。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與司法銜接的關鍵是消除不同法律體系壁壘、促進體制相互融通,創造高效便民、公平公正的公共法律服務,為粵港澳大灣區要素流通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指引”在內地司法體制和司法規則的基礎上,在許多方面融合和貫通港澳做法,既減少訴累,為當事人創造了更快捷的司法服務,又盡可能地適用港澳法律解決港澳當事人的民商事爭議,有利於鼓勵港澳居民和企業回內地投資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進一步發揮港澳“一國兩制”優勢。

    粵港澳大灣區下的司法協助具有自身獨特的複雜性。這是一種在單一制下不同法域、不同社會制度和不同法系傳統、一般行政區和實行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之間實行區際司法關係。相信廣東高法出台的該“指引”將促使港澳進一步思考和探索,跟進相關協同立法,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