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疫下有公司在沒有書面協商下對僱員減薪,被科處 50萬元罰金,並須賠償 3名僱員合共 46.7萬元。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被判敗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稱,法律不禁止勞資雙方協議下調薪金,但涉案公司未有遵守法定程序,沒有與僱員就變更薪金計算方式、降低基本報酬達成書面協議,事件亦沒有通知勞工事務局;公司雖聲稱與員工曾達成口頭協議,但行為明顯違反勞動關係法。合議庭指出,新冠疫情的爆發及蔓延,無論對社會經濟還是市民生活均產生重大影響,然而,即便是在惡劣的客觀環境之下,改變勞動關係條件亦須遵守法律規定,經營困境不能成為僱主違法的藉口。 (黃翠婷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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