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工會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訂定若工會機關據位人出席由其帶領的相關活動而缺勤,屬於合理缺勤,僱主必須允許,僱員每年可合理缺勤連續或間斷 6個工作天,並在活動前 3天通知僱主,若為緊急等不可預見的情況,在開會後要盡快通知僱主,以及提交證明。有委員關注為何訂為 6個工作天,並提出同一企業內,若有多個機關據位人同時開會,會否影響企業運作,希望政府解釋工會活動的定義。 法案又訂定,按現時法律註冊的工會,會有 3年登記過渡期,但沒有說明不按要求做過渡登記的後果,陳澤武稱,委員會關注是否不能再用工會名字或不能從事工會工作,需否改名,甚至要轉為其他文化、慈善等社團。 (歐婉姍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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