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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法官襲文員積犯改囚三年

2023-02-22 06:35

    中院駁回上訴    廢止緩刑決定

    恐嚇法官襲文員積犯改囚三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訊:甲在初級法院出席一宗親權案件的會議期間,以粗言穢語漫罵正在執行職務的法官乙及兩名司法文員丙和丁。

    甲試圖襲擊法官乙,企圖以暴力威脅、阻止法官自由行使審判職能,並命令法官按照其意思作出裁決。丙在防止甲襲擊法官乙時,遭甲突然拍打其手臂。甲還以將侵犯法官乙及丁的身體完整性威脅二人,令他們產生恐懼及不安。

    此外,甲在初級法院內大聲喧嘩並擾亂秩序,使初級法院內部分會議被迫暫停或延遲,從而不正當擾亂初級法院的運作。

    經庭審,初級法院判處甲以直接正犯身份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刑法典》第303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罪(吸收《刑法典》第304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擾亂本地區機關之運作罪),判處二年徒刑;《刑法典》第14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恐嚇罪,每項判處六個月徒刑;《刑法典》第178條結合第175條第1款及第129條第2款h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加重侮辱罪,每項判處三個月徒刑;《刑法典》第140條第1款、第2款結合第137條第1款及第129條第2款h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四個月徒刑。

    被告檢院均不服上訴

    七罪競合,合共判處三年的徒刑,暫緩四年執行。此外,判處甲須向丙賠償一千五百澳門元;該賠償須附加自判決日起計至完全繳付有關賠償時的法定利息。

    甲及檢察院均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就甲提出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刑法典》第303條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罪及《刑法典》第304條擾亂本地區機關之運作罪的適用範圍,均指向《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a項所規定的機關,當中正正涵攝法院及檢察院的司法官。就本案的法院司法官而言,其在履行職務之時,始終是以司法機關之名而進行的,即履行訴訟法中賦予法院或法庭的職權的機關。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的法律適用沒有任何可以質疑的地方,應該維持。

    被吿屢犯不改判入獄

    關於檢察院提出反對適用緩刑的問題,合議庭認為甲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絲毫沒有悔意,甲在本案中所實施的惡劣行為亦反映其缺乏守法意識,顯示特別預防的要求極高。更重要的是,甲並非初犯,四年間合共實施了四次犯罪並分別被判刑。當中的犯罪事實涉及公務上之侵佔罪、嚴重脅迫罪、偽造文件罪、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罪、恐嚇罪、加重侮辱罪,以及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等多種不同類型犯罪。考慮到本次已經是甲第四次犯罪,其不單沒有珍惜過往三次緩刑機會,還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而觸犯了本案總共七項犯罪,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給予甲緩刑的決定,明顯不能合適地實現懲罰的目的和保護澳門的社會法律秩序,應該廢止,改判甲三年實際徒刑。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給予甲緩刑的決定,改判甲三年實際徒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9/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