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 法案建議叛國、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叛亂、侵犯國家秘密等犯罪的預備行為者,處最高 3年徒刑,但排除教唆或支持叛亂的違法行為。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教唆或支持叛亂行為不能歸為一般犯罪的實行行為,亦不屬於某一犯罪預備階段,較難界定,因此排除。 委員會亦關注法案中建議的情報通訊截取實施流程,以及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分別。李靜儀引述政府介紹,兩者均需由法官許可,具嚴格監督制度,但性質存在差異,其中刑事通訊截取屬於取得證據的訴訟措施,用作搜集犯罪證據之用,實施期限最長 3個月,而法案提出的情報通訊截取屬預防性措施,用以取得情報,實施期限最長 6個月,若權限法官認為沒有必要續期,可批示命令終止。 (鄭裕華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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