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1名女子簽署公證書處理丈夫遺產時,隱瞞丈夫有私生女,從而把丈夫私生女排除在繼承人範圍,案中私生女的母親檢舉揭發事件,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事前已知道丈夫有私生女,判處被告偽造文件罪罪成,判處 2年 6個月徒刑,緩刑 3年並需向政府捐獻 1萬元,案中女子不服而上訴,中級法院維持原判,認為原審庭沒有明顯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或自由心證原則,被告不得以對證據的主觀看法,質疑原審法官在審查證據後形成的判斷。 對於案中女子提出,原審法院認定自己確認繼承資格時,清楚知道丈夫尚有私生女是結論性事實,不是透過證據調查直接獲得答案,而是透過解釋或判斷後得出的結論。中級法院並不認同,因為經調查證據後,法院可以判斷案中女子是否有知悉丈夫有私生女。 (林智文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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