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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捐”要不得

2023-03-23 06:35

    “樂捐”要不得

    近日,一則“樂捐”新聞衝上熱搜:某公司把罰款稱為“樂捐”,“樂捐”明目之多,甚至到了讓打工仔“倒貼錢”的地步。

    “樂捐”從字面上理解是員工自願捐款,但在某些規定“樂捐”的企業規章制度中,多數都偷換概念,員工一旦違反某些管理性規定,都由企業強制“樂捐”,“樂捐”款項直接在工資中扣除。

    據報道,有一位當事人曝光,貴州貴陽一公司規定“不接董事長電話罰款一萬元”。有人打趣“猜測”,這家公司唯一的業務就是給員工打電話,每天深夜給全公司的所有員工打一遍電話,十幾萬就輕鬆到公司帳戶,一個月公司就穩賺數百萬。有網友表示:“在別的公司裡是掙錢,在這個公司是送錢給老闆”、“明明可去搶員工的錢,卻讓員工心服口服地把自己口袋裡的錢上繳到公司的帳戶上。”

    若“樂捐”作為公司的制度,應該有獎有懲才合常理。只有懲罰,沒有獎勵,一個月下來,員工工資沒有着落,還有可能倒欠公司金錢,這樣的公司,員工上班的積極性和動力何在?制度不是兒戲,“樂捐”要不得。不管公司規模大與小,也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尤其是遵守保障員工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員工和公司永遠是一損倶損,一榮倶榮。員工福利待遇好,公司才有未來,企業才有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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