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政府提交新文本調整及清晰部分條文,包括滲漏水爭議“應”優先以協商解決爭議,調整為“必須”優先以協商解決爭議。她引述政府解釋,現行不論由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介入或由業主雙方協商,大部分個案均能解決,希望鼓勵滲漏源頭或受影響的業主透過儘快溝通及協商方式解決問題。 李靜儀稱,新文本明確開展必要仲裁前,先以協商解決爭議的程序,包括受影響業主需以各種方式,告知對方入屋檢測等請求及內容,政府說明是可透過通訊或在樓宇張貼告示等方式作告知,同時需提供滲漏水檢測報告作為依據。 法案亦列明 4種爭議須要透過必要仲裁解決,委員會關注是否一併或單獨提出,政府清晰是在取得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作滲漏水檢查同意的情況,必須單獨提出仲裁請求。(李美琪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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