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委員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表示,新文本進一步清晰法律適用範圍,除在本澳設立的公共資本企業外,條文加入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亦適用在本澳以外設立,由政府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政府希望能體現公帑合理運用,並透過制度監管和後續評核等,但若與公司設立當地的法律抵觸則除外。 李靜儀又稱,新文本亦進一步清晰定義,並分為全資、控股、參股和附屬企業等,其中附屬企業由母公司作監管主體,而控股和參股的分別,核心要素則在於政府對公司或商企在經營和運作上具有私家控制性影響,包括投票權和資本額出資比例等,若沒有控制權則屬參股企業。她又提及,新文本在全資、控股和參股上會有不同層次的監管,同時部分條文亦不適用參股企業,而新設的主管部門則會以股東身分作監管。 (潘幸暉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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