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早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衛生局局長羅奕龍等官員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案建議訂立代孕協議、口頭協議代孕或促使進行代孕者均可處予刑罰,最高處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
陳澤武引述有委員關注,在外地訂立代孕協議及生育小孩,會否被處罰?負責接生的醫療機構或醫生會否受連帶處罰等?政府代表表示,倘在外地訂立代孕協議及在外地生育小孩,法案未必管到;但外地訂立代孕協議、本地生育,又或本地訂立代孕協議及本地生育,均屬違法。政府會一一考慮委員提出的意見,進一步完善行文。
法案過渡規定建議,醫學輔助生殖單位須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並取得衛生局局長的許可。陳澤武表示,目前本澳合法的醫學輔助生殖單位僅山頂醫院及鏡湖醫院兩間,因此私人醫院需在一百八十日過渡期內符合法律規定要件及取得許可後,才能續進行相關服務。不排除未來有新的醫療機構,如離島醫院等,在符合本法律要求及獲許可後亦可開設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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