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審理 1宗離婚夫婦分割財產案,裁定在共同財產制下,婚前透過預約合同取得的財產屬個人財產。 案中 2人在 2004年結婚,雙方採用一般共同財產制。男方在婚前(1997年)貸款預約購買 1個獨立單位和 1個車位,總價近 54.5萬港元,婚後與妻子一同簽訂買賣公證書。女方在婚後 10年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宣告為唯一過錯方,有關獨立單位和車位被裁定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可獲補償 6.3萬元。女方不服,認為物業屬婚後取得,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別上訴至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被駁回。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相關財產是在婚姻存續期內通過男方原有的個人權利取得,他在婚前支付幾乎全部價款,金額高於在婚姻存續期內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裁定 2個物業屬於男方,但不妨礙對女方作出應有補償。 (黃翠婷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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